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负责人高均平,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张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系被告黄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黄某某、张祝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
审判员 余砚文
书记员: 黄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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