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桂林路1号。
负责人:麻晓农,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柯金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被告黄某某、柯金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欠款本金117290.61元,利息1928.01元,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9580.07元,共计128798.69元(暂计至2018年2月26日,以后应续计);2、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诉讼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方式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原告亦未提供被告其他的联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经查证也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也向本院申请先驳回其起诉,等其找到被告确切送达方式后再重新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 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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