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袁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
法定代表人高均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诉被告袁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刚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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