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桂林路1号。
负责人:麻晓农,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被告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2018年11月26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 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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