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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桂林路1号。
负责人:麻晓农,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被告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2018年11月26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9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 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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