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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吴某某、张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下陆区团城山桂林南路*号。
负责人:麻晓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京,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悟县,
被告:张娜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悟县,
被告:鄂州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花湖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曹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被告吴某某、被告张娜娜、被告鄂州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对被告吴某某、被告张娜娜、被告鄂州梦之厦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南火云

书记员: 熊欣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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