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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汤某某与汤某某、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住所地黄某市团城山桂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7843116-7。
代表人高均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某。
被告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与被告汤某某、余某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分行负担。

审判员  周雷刚

书记员:周海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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