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
田畅
谈某某
黄福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严尚志
湖北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苏(湖北袁徐殷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住所地:鄂城区文星大道88号。
负责人孟垒,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谈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福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严尚志,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139号(然梦园别墅区)。
法定代表人王承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苏,湖北袁徐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诉被告谈某某、湖北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50.00元,减半收取为2,075.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50.00元,减半收取为2,075.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姜昭威
书记员: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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