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
王红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咏红
郭某某
苏某某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
负责人马瑞博,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曾用名:王会臣)。
被申请人王咏红。
被申请人郭某某。
被申请人苏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王咏红、被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苏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郭某某基本情况不明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的申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王咏红、被申请人郭某某、被申请人苏某某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郭某某基本情况不明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的申请。
审判长:郑文肖
书记员:赵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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