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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诉柴某、白真真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
吴占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柴某
白真真
刘星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地址:本市复兴区前进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马瑞博,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占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某。
被告白真真。

被告
委托代理人刘星。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与被告柴某、白真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占国,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柴某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发卡义务,被告柴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偿还借款本金,被告柴某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柴某逾期还款60天以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柴某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被告柴某除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外,还应承担偿还因逾期还款的利息。被告白真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为被告柴某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透支本金43189.91元并支付2014年4月8日之前的逾期利息27011.9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14年4月9日之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自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2月25日按透支本金45189.91元计算逾期利息;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3月28日按透支本金44189.91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白真真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白真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柴某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柴某、白真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柴某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发卡义务,被告柴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偿还借款本金,被告柴某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柴某逾期还款60天以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柴某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被告柴某除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外,还应承担偿还因逾期还款的利息。被告白真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为被告柴某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透支本金43189.91元并支付2014年4月8日之前的逾期利息27011.9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14年4月9日之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自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2月25日按透支本金45189.91元计算逾期利息;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3月28日按透支本金44189.91计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白真真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白真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柴某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柴某、白真真共同负担

审判长:扈朝杰
审判员:段红祥
审判员:申素霞

书记员: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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