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马瑞博,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占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
被告焦某某。
被告刘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诉被告申某某、焦某某、刘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申素霞 审 判 员 段红祥 人民陪审员 窦娜娜
书记员:连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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