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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与王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卓昱大厦4号楼1层。负责人:梁红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丛台区。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丛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诉被告王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慎

书记员:贾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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