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
负责人:马瑞博,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丛台区。
被告:李某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丛台区。
被告:王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诉被告李某、李某刚、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慎
书记员:吴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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