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
负责人马瑞博,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占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
被告张瑞某。
被告赵俊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诉被告任某某、张瑞某、赵俊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段红祥 审 判 员 申素霞 人民陪审员 窦娜娜
书记员:武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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