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张湘凯系上诉人杜某某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周圣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襄阳分行)。营业场所: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
负责人李从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湘凯。系上诉人杜某某之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圣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中国银行襄阳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8月13日,被上诉人杜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同日,上诉人中国银行襄阳分行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杜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中国银行襄阳分行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准予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被上诉人杜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予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上诉;
三、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69元,由被上诉人杜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4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杜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中国银行襄阳分行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准予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被上诉人杜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予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上诉;
三、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69元,由被上诉人杜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4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担。
审判长:陈守军
审判员:刘峰
审判员:潘海珍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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