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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罗某、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6号。
负责人:蔡黄芹,中行襄阳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琳,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
被告:襄阳市住宅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住宅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38号。
负责人:周立新,襄阳住宅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自瑞,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中行襄阳分行与被告罗某、襄阳住宅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行襄阳分行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行襄阳分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罗某已偿还逾期部分欠款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罗某、襄阳住宅公司的起诉,系对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计231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担。

审判长 臧玉红
审判员 王海清
审判员 刘桢

书记员: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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