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6号。
负责人:蔡黄芹,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晶晶,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诉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负担。
审判员 董啸
书记员: 程建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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