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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6号。负责人:刘建,该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罗晶晶,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中行襄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某向中行襄阳分行偿还2018年7月13日前透支款本金及利息费用226256.19元,并自2018年7月13日始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由刘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19日,刘某向中行襄阳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2015年1月13日换卡,卡号未变更。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万分之五,银行有权收取费用包括年费、挂失费、服务费以及取现、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至2018年7月13日止,共透支本金180280.81元、应收利息20516.03元、应收费用25459.35元。中行襄阳分行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中行襄阳分行与被告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甲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持卡人(如无特别说明,甲方指上述主体中的全部或任何一方),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合约第五条附则第33项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甲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中,刘某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丹江路支行,该行住所地为襄阳市××区××东路东城怡景商住一楼,属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应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陶华兰

书记员:毛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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