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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伍某某、刘某某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
主要负责人:刘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涛,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本案的开庭审理,发表代理意见,代为办理立案手续,代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调查取证、调解一、二审诉讼事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真,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本案的开庭审理,发表代理意见,代为办理立案手续,代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调查取证、调解一、二审诉讼事宜。
被告:伍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告:刘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守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诉被告伍某某、刘松、襄阳市中昌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桢

书记员: 周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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