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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与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住所地蔚县蔚州镇。
负责人:孙振德,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蔚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与被告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永才

书记员:王现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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