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蔚县蔚州镇建设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振德,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蔚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诉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9810.63元,利息10532.14元,罚息3218.79元,利息及罚息计算到实际执行之日;2、依法判令原告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被告已经超过数个还款前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经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提供的被告信息不确切,提供住址无法送达,经过多次联系查找,不能给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庞 哲
书记员:任海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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