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
董萌萌
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
代表人芦训安,系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董萌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诉被告秦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2781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2781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谭家贵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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