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裕华支行,住所地石某某裕华东路68号。
负责人张立波。
被告郑天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某某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于彦芬、焦立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某某市新华区。
被告高晓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某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裕华支行与被告郑天保、郑某某、高晓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裕华支行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事由合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裕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4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俊光
书记员: 李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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