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裕东支行与刘某某、石某某赢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裕东支行
焦峰(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石某某赢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李玉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裕东支行,住所地石某某市建华南大街78号
负责人:王文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峰,温幸临(未到庭),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石某某赢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新华区广源街3号。
法定代表人:边运清。
被告:李玉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裕东支行诉刘某某、石某某赢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实公司)、李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焦峰,被告赢实公司法定代表人边运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李玉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李玉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已放弃其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发放贷款58万元。依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刘某某的欠款明细,截止2014年1月25日,被告刘某某拖欠透支借款本金161110元,逾期利息、罚息243706.47元。被告刘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分期付款合同通用条款,借款人未按期归还透支本息时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多次未按期归还透支本息,故原告要求终止分期付款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通用条款中约定了借款人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并支付了律师20240元,对此被告刘某某应向原告支付该部分律师费。因《商户协议》中,约定了被告赢实公司的保证责任,且被告赢实公司对承担保证责任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赢实公司对刘某某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李玉良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李玉良应对被告刘某某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终止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的履行。
二、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61110元,逾期本金、利息、罚息243706.47元、律师费20240元及2014年1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石某某赢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石某某赢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刘某某追偿。
五、被告李玉良对被告刘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李玉良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刘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7676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李玉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已放弃其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发放贷款58万元。依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刘某某的欠款明细,截止2014年1月25日,被告刘某某拖欠透支借款本金161110元,逾期利息、罚息243706.47元。被告刘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分期付款合同通用条款,借款人未按期归还透支本息时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多次未按期归还透支本息,故原告要求终止分期付款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通用条款中约定了借款人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并支付了律师20240元,对此被告刘某某应向原告支付该部分律师费。因《商户协议》中,约定了被告赢实公司的保证责任,且被告赢实公司对承担保证责任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赢实公司对刘某某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李玉良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李玉良应对被告刘某某的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终止原告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的履行。
二、被告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61110元,逾期本金、利息、罚息243706.47元、律师费20240元及2014年1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石某某赢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石某某赢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刘某某追偿。
五、被告李玉良对被告刘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李玉良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刘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7676元,由三被告承担。

审判长:李利
审判员:王胜刚
审判员:郝文超

书记员:李艳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