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波,该银行支行。
委托代理人于彦芬、焦立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吕某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被告王某、吕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吕某某地址不明,不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起诉。
审判长 赵小元 审判员 牛红杰 审判员 朱进军
书记员:靳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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