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裕东支行
焦峰(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石某某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裕东支行,住所地石某某市建华南大街78号
负责人:王文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焦峰,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被告:石某某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某某市桥西区长青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宁素平。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裕东支行诉被告何某某、石某某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焦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石某某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为原、被告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何某某、石某某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何某某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被告何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终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故被告何某某应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合同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故被告何某某应支付原告因被告未履行义务而进行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1.25万元人民币。根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被告石某某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何某某的上述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终止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裕东支行与被告何某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裕东支行贷款本金28.18万元人民币及截止至2013年8月29日拖欠的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25万元人民币(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1.25万元人民币。
三、被告石某某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石某某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某某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0.62万元人民币,由被告何某某、石某某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为原、被告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何某某、石某某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何某某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被告何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终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故被告何某某应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合同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故被告何某某应支付原告因被告未履行义务而进行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1.25万元人民币。根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被告石某某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何某某的上述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终止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裕东支行与被告何某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裕东支行贷款本金28.18万元人民币及截止至2013年8月29日拖欠的本金、利息、罚息共计3.25万元人民币(并按合同约定给付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律师代理费1.25万元人民币。
三、被告石某某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石某某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某某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0.62万元人民币,由被告何某某、石某某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红卓
审判员:刘佩锋
审判员:刘红梅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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