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负责人:周立群,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宇,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娟,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明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诉被告鲁明月、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负担。
审判员 郭彦军
书记员:李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