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负责人:周立群,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智宇,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娟,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第三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魏某某、刘某某、第三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找不到被告魏某某、刘某某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李艳萍 审 判 员 郭彦军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牛鑫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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