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周立群,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锡东,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铁某,男,1972年11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镇兴盛村*组。被告:赵淑芬,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镇兴盛村*组。被告: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宋景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陈铁某、赵淑芬、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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