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
姜锡东(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王忠君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45号。
负责人:周立群,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锡东,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宝力镇。
被告:王忠君,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陈某某、王忠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以与被告陈某某、王忠君达成和解,且二被告已履行完全清偿责任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元,减半收取228.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以与被告陈某某、王忠君达成和解,且二被告已履行完全清偿责任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元,减半收取228.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负担。
审判长: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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