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45号。
负责人:周立群,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庆,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娟,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于某斌,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五林镇。
被告:李某某,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五林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于某斌、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变更诉讼请求退还1140元,余额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负担。
审判员 穆海东
书记员:范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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