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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与杨某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海林镇林海路65号。负责人:韩春梅,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与被告杨某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赵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9.08元,减半收取计2634.5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郑涛

书记员周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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