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海林镇林海路65号。
负责人:韩春梅,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与被告彭某和、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和、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和、芦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撤回对被告彭某和、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7.18元,减半收取计1543.5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负担。
审判员 郑涛
书记员: 周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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