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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韩春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张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刘永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袁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张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郑天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王志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李某某、张延、刘永利、袁丹丹、张皓、郑天宇、王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372.98元,减半收取4686.4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晓冬

书记员: 修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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