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韩春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张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刘永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袁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张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郑天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王志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与被告李某某、张延、刘永利、袁丹丹、张皓、郑天宇、王志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9372.98元,减半收取4686.4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晓冬
书记员: 修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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