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委托代理人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女,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缺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被告樊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马爱敏 人民陪审员 冯亚楠 人民陪审员 尹 昊
书记员:薛红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