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白荣璞(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
于超(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王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任维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荣璞、于超,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告李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2元,减半收取207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2元,减半收取20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海雷
书记员:尹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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