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吴志彪(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马有国(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孙某某
李娟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委托代理人吴志彪、马有国,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李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东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被告刘某某、孙某某、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曹铁城
书记员:尹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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