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负责人任维真。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丽、武冰,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被告郭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杨桂玲 人民陪审员 武兴忠 人民陪审员 王秀芬
书记员:邹德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