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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肖维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肖维维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负责人任维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维维。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告肖维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鞠法昌

书记员:赵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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