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负责人任维真。
地址沧州市高铁西站东中国银行大楼。
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星星。
被告杨某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被告王星星、杨某姣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杨桂玲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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