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高铁西站东中国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蔡普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九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告李某、任某某、李九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文慧 人民陪审员 尚晓静 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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