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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李某某、季瑞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季瑞某
季茂伟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负责人任维真,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季瑞某。
被告季茂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告李某某、季瑞某、季茂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鞠法昌

书记员:赵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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