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王俊祥(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孙雪飞(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宋华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负责人任维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祥、孙雪飞,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华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被告宋华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主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被告宋华兰否认其本人在原告处办理过信用卡业务,辩称对原告所主张的办卡的事均不知情,并称案外人宋华海曾要走过原告的身份证。因本案所涉及的欠缴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参与办理信用卡业务的相关人员存在信用卡犯罪嫌疑,故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主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被告宋华兰否认其本人在原告处办理过信用卡业务,辩称对原告所主张的办卡的事均不知情,并称案外人宋华海曾要走过原告的身份证。因本案所涉及的欠缴信用卡数额特别巨大,参与办理信用卡业务的相关人员存在信用卡犯罪嫌疑,故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的起诉。
审判长:王丹
审判员:杨学荣
审判员:戚鹏志
书记员:尹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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