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09号。
负责人:罗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余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焱
书记员: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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