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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与侯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松滋支行),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126号。负责人:李峻,中国银行松滋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斌,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权限。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原告中国银行松滋支行与被告侯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负担。

审判员  姚明华

书记员:张晓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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