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松滋支行),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126号。负责人:李峻,中国银行松滋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斌,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权限。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原告中国银行松滋支行与被告侯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行负担。
审判员 姚明华
书记员:张晓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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