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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与路杨、祝莹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怀来县京张公路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李向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科,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杨,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被告:祝莹莹,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路杨、祝莹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8420.6元及截止到2018年3月18日前的利息、罚息7584.16元(2018年3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原告对被告路杨名下的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府前街南侧北美枫情小区二期第28栋2单元201号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清偿被告路杨、祝莹莹所欠原告的全部债务。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路杨于2010年2月26日签订编号为2010年住房字××号《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4万元用于购买住宅用房,借款期限为10年,自原告实际放款日起算,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方式,浮动周期为12个月。即从原告实际放款日起12个月内,按时间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15%计息。每满一个浮动周期后,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作为下以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未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加50%,并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合同附件一第三条约定,如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其清偿全部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并行使其他担保物权。另外,被告路杨与被告祝莹莹系夫妻关系,被告祝莹莹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字确认被告路杨的上述借款行为,且本次借款用途为购买住房,用于被告路杨及祝莹莹家庭共同生活,上述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祝莹莹应对被告路杨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被告路杨以其所有的怀来县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告按约放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按期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截止至2018年3月18日,被告仍拖欠原告贷款本息共计19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信贷资产安全,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路杨未到庭应诉,亦未作出书面答辩。被告祝莹莹辩称:我与路杨已离婚,离婚协议上写的是债务由路杨偿还,跟我没有关系。本案在审理中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路杨于2010年2月26日签订编号为2010年住房字××号《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4万元用于购买住宅用房,借款期限为10年,自原告实际放款日起算,本合同项下货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方式,浮动周期为12个月。即从原告实际放款日起12个月内,按时间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下浮15%计息,如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要求清偿全部本息。逾期还款在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加50%罚息。被告路杨、祝莹莹用位于怀来县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截止到2018年3月18日,被告路杨共欠原告借款本金98420.6元,利息及罚息7584.16元。另查明在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与被告路杨、祝莹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支行及其代理人、被告祝莹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约定如数发放贷款,二被告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被告之间的约定不针对第三方。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应用抵押的财产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路杨、祝莹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8420.6元,利息及罚息7584.16元,共计106004.76元(2018年3月18日后的利息到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路杨、祝莹莹所抵押的财产原告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10元,由被告路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林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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