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
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闫富海
王某某
孙静彬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
法定代表人胡世运,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富海。
被告王某某。
被告孙静彬。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诉被告闫富海、王某某、孙静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10月10日对被告闫富海、王某某、孙静彬提起诉讼,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造成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又在限定的时间内未能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10月10日对被告闫富海、王某某、孙静彬提起诉讼,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造成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又在限定的时间内未能向法庭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长:苑仲平
审判员:温许成
审判员:梁凤伟
书记员: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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