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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与闫富海、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某某47号。
负责人胡世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闫富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孙静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与被告闫富海、王某某、孙静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本院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玉海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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