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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与贺某发、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
法定代表人胡世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发。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与贺某发、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何 刚

书记员:孙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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