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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与被告温某某、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
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温某某
段某某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
法定代表人胡世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
被告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与被告温某某、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2元,减半收取10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苑仲平

书记员:孙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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