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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与王某、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
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
刘京燕
刘岐岩.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
法定代表人胡世运,该行行长。
住址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某某。
委托代理人白露,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京燕。
被告刘岐岩.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与王某、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西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岗
审判员:温许成
审判员:梁凤伟

书记员:孙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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